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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,小產權房有望“轉正”嗎?
    • 資訊類型:樓市要聞  /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8-12-25  /  瀏覽:4947 次  /  

  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將獲準轉讓和出租。

    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,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從事非農業(yè)建設使用土地的,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(guī)定;對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確定為工業(yè)、商業(yè)等經營性用途,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,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、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。

    在我國,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:宅基地、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。

    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,其使用權的最高年限、登記等,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(zhí)行。

    修正案草案明確指出土地規(guī)劃和用途屬性必須為工業(yè)、商業(yè)等經營性用途,因此僅對非住宅類經營性土地有影響,對住宅類經營性土地不產生沖擊。

    原有規(guī)劃為住宅用途的土地不允許直接出讓,這意味著對農村宅基地用地管控依然嚴厲,小產權住房政策也不會因此放松。

    在我國,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,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(xiāng)(鎮(zhèn))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(yè)或與其他單位、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、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(yè)、商業(yè)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,如過去的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用地和招商引資用地。

    草案一旦通過,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、租賃、入股,將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權同價。

    總的來看,此次政策修改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政策放松,對后續(xù)增加建設用地、減少審批程序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過去集體經營性土地需要進行土地“國有化”操作才能被出讓。而目前此類約束有望減少,將會使相關土地后續(xù)交易活躍度增加。

    此次政策是為后續(xù)租賃市場的改革提供更為充足的用地。當前租賃市場用地面臨供應壓力,而上述經營性用地的不斷入市,有助于擴大租賃用地來源,形成更好的租賃市場發(fā)展環(huán)境。

    政策一旦全面落地,預計將對一二線城市產生重大影響,特別是對深圳等城市的商用土地帶來沖擊。

    值得注意的是,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、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,意味著轉移的僅僅是土地使用權,其所有權并未轉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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